一、兜底扶貧的基本條件
1.五保戶為全額兜底扶貧對象。
2.建檔立卡貧困戶中家庭特別困難的低保戶,經鄉鎮民政辦、扶貧辦共同審定,低保局審批,納入全額兜底扶貧對象。
3.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低保戶,家庭有一定的收入,經鄉鎮民政辦、扶貧辦審定,低保局審批,納入補差兜底扶貧對象。
4.建檔立卡貧困戶,經扶貧辦確認為兜底扶貧,但不屬于低保戶的,經鄉鎮組織召開農村低保民主評議會,將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保障后,由民政兜底保障。
5.凡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殘疾人為殘聯兜底扶貧對象。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應退出兜底扶貧,由扶貧辦將其納入其它幫扶類型。
二、兜底扶貧標準
1.全額兜底(五保戶)補助標準: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對象為9800元/人/年。
2.全額兜底(孤兒)補助標準:集中供養22272元/人/年,分散供養13920元/人/年。
3.全額兜底(低保戶)補助標準:確保保障水平不低于458元/人/月(5500元/人/年)。
4.補差兜底(結合家庭實際收入)補助標準:在全縣農村低保人均補差水平(253元/人/月)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,確保保障水平不低于336元/人/月(4032元/人/年)。
5.凡建檔立卡的低保對象的保障標準按照家庭實際收入進行補差保障。
6.建檔立卡貧困戶中低保家庭的殘疾人按50元/人/月發放生活補助。
7.建檔立卡貧困戶被評為一、二級重度殘疾人按100元/人/月發放護理補貼,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及城市“三無”人員、農村特困供養人員不在享受范圍。
8、疫情后新增政策。根據《湖北省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》規定:2020年,對“因疫情影響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員,采取先幫扶、后認定的方式,落實落細低保、醫保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保障政策,防止因疫致貧返貧。”(具體操作辦法以市規定為準)
牽頭單位:縣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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